陆集中心学校控制吸烟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控制吸烟(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教育师生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精神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
第一条: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员,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禁烟工作。控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控烟工作,学校控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健全控烟制度,宣传学校控烟制度,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不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条:校园内实行24小时全日全面禁烟,一切场所如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会议室、餐厅、教师办公室、活动室、操场等均禁止吸烟,学校任何地方不允许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包括自制简易烟灰缸等)、打火机等烟具,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校园内设置禁烟标志,公布监督电话。
第三条:积极开展禁烟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卫生知识讲座、主题班会、板报、广播、教职工大会等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克服吸烟行为,使学生控烟知识知晓率达100%。学校要积极参与社区控烟活动,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向学生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并倡导学生规劝家长戒烟。
第四条:学校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不向来客敬烟,并团结协作齐抓共管学校的控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的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教职工互相监督,发现吸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第五条:严格执行《小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禁止学生吸烟。发现学生有吸烟现象,学校将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凡有吸烟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处50—200元/次经济处罚。年终考评时控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年终考评不得为优。
第七条:学校对成功戒烟的教职工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复抽的,则须将500元奖金返交学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上制度条款由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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