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素补充剂开发
范青生
5/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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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健字G200808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5/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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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 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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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
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只能以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辅料组成
所加入的各种辅料必须是为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
加入的各种辅料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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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
产品中不能加入氨基酸、中药等有功效作用的物质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种类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补充的营养素为中国居民缺乏的营养素
《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可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的原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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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
从食物的可食部分提取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得含有达到作用剂量的其他生物活性物质。
不得同时申报保健功能。
食用人群为成人的,其维生素、矿物质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应当符合《维生素、矿物质种类和用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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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
食用人群为孕妇、乳母以及18岁以下人群的,其维生素、矿物质每日推荐摄入量应控制在我国该人群该种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s或AIs)的1/3—2/3水平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形式主要为片剂、胶囊、颗粒剂或口服液;颗粒剂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克,口服液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3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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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补充剂的要求
从营养素补充剂中摄入的能量可忽略不计。
膳食纤维应申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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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营养素补充剂中营养素的定量检验方法。
以《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中的物品为原料的,其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
以《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的物品为原料的,应提供:原料的营养作用、在体内代谢过程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文献资料,并按照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毒理学安全性
评价实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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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产品不得宣传功能,包括产品名称中表示功能的词语
含有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的营养素补充剂,方可称为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补充剂。营养成分应当标示最小食用单元的营养素含量。
明确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应当明确不同人群具体推荐摄入量。
标示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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