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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构建司法公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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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如何构建司法公正
一、法公正之界说与内涵
(一)司法公正的界说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广义的司法公正含义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现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从产生起就作为定纷止争的手段,用以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正(英文Justice)是司法的生命与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是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是决定性因素。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它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裁判内容的公正,它注重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平衡,主要体现于实体法之中。程序公正重视的是“过程价值”,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受到其应得的待遇,对程序结果并不关心。实体公正重视的则是“结果价值”,其目标是使法律程序产生好的结果。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实体公正是目的,诉讼程序是手段,程序没有独立价值,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英美法系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理论的介绍和引进,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种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即无论在程序上怎样设计,诉讼过程如何运作,诉讼都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全面实现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尽管实际上不能绝对保证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实体公正,但因其可以保障绝大多数案件实现实体公正,即使偶尔导致了不公正的实际后果,也是可以谅解和接受的,因为参与诉讼的各方和裁判者都尽到了最大的努力。因此,是司法程序而不是实体法律为司法判断的正当性提供了保障。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它不能离开程序而独立存在,它只能在程序范围内存在。换句话说,就是实体公正对程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价值。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还强调程序的优先地位,或者说是以程序公正为本位。这种机构的司法公正强调程序正义的不可或缺性,它不能仅仅为了结果的实体正义而牺牲,相反,应当以程序正义优先为原则,以实体主义优先为例外。因此,如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应是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公正。
二、执行程序的独立司法公正价值认识
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程序中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代表了执行工作的两种评价标准。前者是传统评价标准,其本质是结果正义,内容就是债权实现。它体现了一种传统理念,即凡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执行工作就被认为是公正的;相反,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得到实现的就是不公正。后者则是新形势下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中大力倡导的一种评价标准,它的本质是程序正义,内容在于执行过程中依循法定的程序穷尽执行措施。它强调执行程序的独立司法公正价值,强调只要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真正做到穷尽执行措施,即使债权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执行工作也被认为是公正的。长期以来,由于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往往是以执行结果—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为标准,法官在在执行实践中一直有“重结果轻过程”倾向,以结果正义为核心的传统评价标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的巨大风险给债权实现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得这种传统评价标准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一是执行权力逐渐异化。法院沦为“讨债公司”,执行法官演化为债权人代理人的角色,作为公力救济手段的强制执行从国家权力异化成对债权人的一种义务。二是程序虚无主义盛行。执行程序沦为实现债权的工具,只是成了走形式、做样子、盖章子而已,没有多大意义。三是法院包裹越来越重。对法院执行难、执行拖、执行乱的指责越来越多,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了严峻挑战。在此情况下,程序正义即程序司法公正理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强调执行程序的独立法律价值,要求以程序司法公正理念重构执行工作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三、影响执行程序司法公正原因
(一)执行程序的独立性无法保证。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权威的树立,而法律的公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来实现的。一方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法官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遵循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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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