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南海问题的态度
刘楠来介绍说,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这里应是指领海)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还可以在其中较大的岛屿周围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应当尊重我国的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周边国家的管辖海域与我国的管辖海域发生重叠的争议,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
我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在争端解决前,可以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解决南海争端的途径
刘楠来说,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通常有三种方法,战争方法,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在20世纪前,用战争手段解决争端被认为是合法的手段。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已经禁止使用战争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更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必须使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只有在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武力。我外交政策,所以采取战争手段解决南海问题是不可取的。
政治方法主要是指协商谈判,这是国际社会用来解决争端的基本办法。这也是我国确定的解决南海问题的基本办法。但从实践看,用这个办法不是很容易。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还没有正式开始南海问题的谈判。
法律方法又分两种。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宫,与联合国国际法院在一起。争端当事国可以协议组成一个仲裁法庭。仲裁庭做出的仲裁是有约束力的。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二是通过国际法院的国际司法解决。联合国国际法院是二战后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有15个法官,是由联合国大会、安理会选定的。从实践来看,有不少国家都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解决,并接受其裁决结果,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我国至今不主张把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等方面的争端提交第三方裁决解决。随着主客观形势的变化,我个人认为,将来未必不可以考虑,利用法律方法来解决南海争端。现在要研究它的可能性,并为此开始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背景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996年5月15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
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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