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讲座_行政执法讲座
一、钓鱼式执法
“钓鱼式执法”也被称作“倒钩(有倒刺的鱼钩)式执法”,前者更通俗,后者更形象。指的都是那种执法者与“钓钩”合谋设下圈套,然后诱民入罪分享不法利益的执法方式。“倒钩”一旦误吞,势必难以吐出。钓鱼式执法起源于唐太宗的垂纶式执法。
历史渊源
唐太宗即位之初,励精图治,整顿吏治,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惩罚各级官吏贪污贿赂之风。但是,行贿受贿经常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大容易发现。太宗把军事上的诱敌深入的策略用到行政管理领域,秘密派出亲信向那些看起来有受贿偏好的官员主动行贿。果然,尚书省辖下刑部有一个官员不知好歹,收了一匹绢。史书说太宗“大怒”,但他很可能是大喜:终于抓住一个典型,可以杀一儆百了。民部(就是户部,相当于财政部)尚书裴矩却站出来表示反对。他承认,这个倒霉的司门令史确实犯了受贿罪,应当遭到惩罚。但是,皇帝所采用的侦查方法本身就在诱惑他犯罪,实际上是陷人以罪。如果皇帝没有去试他,他很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犯罪。裴矩最后从政治理论的角度,给太宗的做法定性:“恐非导德齐礼之义”。这是对孔子一段话的概述。孔子的原话见《论语·为政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府治理民众,如果只是利用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刑罚,那民众慑于制度、刑罚,也会约束自己不去犯法。但他们却未必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很可能没有羞恶感。在儒家看来,单纯信用刑罚,肯定无法维持长久的健全秩序。明智的统治者应当更进一步:自己严格约束自己,以身作则,而又给予社会自我治理以充分空间——礼的本质就是自治。那样,民众就会有道德感、是非感,就会更为自觉地约束自己,从而形成一种优良秩序。 按照裴矩的理解,太宗派人主动行贿,就是自己先做了不恰当的事情。毕竟,行贿本身就是违法的。用违法的方法去查处违法的行为,固然可以震慑官吏,却会让官吏们丧失是非感,因为主动行贿本身就以非为是。裴矩搬出孔老夫子,实际上等于宣告,太宗的做法违反儒家基本原则,违反当时的“宪法原则”。这让太宗没有办法作出反驳,只好从善如流。
案例分析
10月14日晚7时许,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行驶在闸航路上。这是他到上海的第三天,到公司上班的第二天。
据孙中界事后向媒体回忆,他路过浦东新区闸航路、召泰路路口附近,一名年约20岁的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看到这名年轻人无公交车、出租车可搭乘,“出于同情心”,。
5分钟后,他驾驶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向车里扔了10元钱,并且在放钱的同时,右手拔钥匙,左脚踩刹车。
接着,车门被打开,一名男子出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称孙中界从事非法客运,孙中界和车辆都被带离现场。最后,孙中界在调查处理通知书上签字。
当晚,孙中界受到公司批评。好心反遭冤枉,令他心中郁闷,他甚至用菜刀伤了自己的小指,这一切都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
正是在这一晚之后,媒体对上海“钓鱼式执法”问题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和解读。尽管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而上海浦东新区政府重新组建的联合调查组还没有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但媒体却已采访到金盆洗手的上海“钓头”,曝光了“钓鱼式执法”的内幕。迫于媒体压力,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最终承认存在钓鱼执法方式。
钓鱼式执法合法否?
钓鱼执法合法性分析
一、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违背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违背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的观点
俞:第一个问题,主要是有的人背离党的宗旨,有一些不正之风,有一些党员斗志衰退,这都是不符合党的宗旨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就是依法治国的方略、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这都是中央提的,我们恐怕有认识不足的问题。最明显是最近的所谓的“钓鱼事件”或者说“倒钩事件”。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那么这个错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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