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这部重要法律的出台,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承担与分配、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侵权民事纠纷、统一民事案件的裁审标准及法律适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亮点
纵观《侵权责任法》,诸多新近发生的法律事件或者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均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该部法律存在如下亮点:
(一)、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现代社会,在民事侵权责任种类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国际立法惯例,但我国在建国之初,由于受立法传统的影响,借鉴原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生命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故在很多一段时期内,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立法界都否定和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直至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才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但是没有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侵权行为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从立法的高度首次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为审判实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是立法史上的一次伟大进步,必将对我国民事侵权制度的完善产生深刻而重大的影响。
(二)、多人死亡事故中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确立
“同命不同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起人们的高度争议和重视。在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矿难事故中,往往出现多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受现有法律规定的局限,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或者其他因素的不同,导致死亡赔偿金相差数倍,并招致死者家属的不满,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为更为客观公正地处理上述问题,体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生命的尊重,促进和谐社会关系建设,《侵权行为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等时,可以不考虑个体的差异而采取统一的标准或者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这一规定可以让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时候,就赔偿方面能够尽可能地享受到法律上的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生动体现。
(三)、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医患纠纷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其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尤为突出。但由于医疗侵权纠纷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也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统一性,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及司法机关裁审标准的不统一,不利于解决医患纠纷。《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纳入其调整范围,如其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还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等均做出了规定。另外,《侵权责任法》还另辟蹊径,在第五十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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