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炭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行政管理体系和矿长领导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三、矿长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区队长对本区队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区队技术主管对本区队技术业务负责,区队长必须保证区队技术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管理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水平。
五、各级生产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应变能力,为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尽职尽责。
六、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察部门和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一、所有矿井的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和公司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
二、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依据。
四、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确定的支护参数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要到相同地质条件或类似的矿井、采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具体范围
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专项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
1、矿井改扩建工程;
2、矿井延深工程;
3、采区开拓工程;
4、矿井的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
5、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
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1、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
2、采区上、下山及行人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
3、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道及回风道;
4、采区泵房、水仓和上、下部车场;
5、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
三、下列井巷工程可以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
1、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溜子道、出口、风道及其它巷道;
2、一般小型硐室。
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巷道开门口;
2、巷道改变支护形式施工;
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
5、在坚硬岩层中掘进的锚喷巷道,经研究取消前探支护时;
6、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五、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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