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家之概念
关于国家问题之研究,德国学者大概均以之属于国家或国法学之范
围,在宪法学中,鲜有加以论列者。惟法国及日本学者,则往往以之置
于宪法著述之中,详加研究,此盖以宪法之大部分,乃规定国家机关之
组织及其职权之根本法,其国家问题,亦为宪法学者所应当讨论之中心
问题也。不过国家问题之讨论,虽为宪法学中所不可少,然详细之研
究,仍当让之于国家学或国法学中。故本书仅就(一)国家之本质;
(二)国家之目的;(三)国家之起源;(四)国家之政治形态(政
体);(五)国家之结合等。略述其大概如下。
第一节国家之本质
国家之本质如何?自来学者之间,见解极不一致。就其最主要者,
约可分为二类:(一)系从社会阶级立论,谓国家系人类社会之一种阶
级组织,而为治者阶级所节制管理之团体;(二)系从国家所具有之几
种特征立论,谓国家系以某几种要素为基础而成立之团体。
第一类学说,以为真正之全民政治,纯是一种幻想,其政治组织体
之国家,不过系某一阶级,为保持本阶级之利益,而抑压利害相反之其
他阶级之机关。此种论旨,吾人一观从前一般国家盛行之限制选举制
度,纯依财产之有无及受教育之程度,以作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有无之标
准,而参与国家政权者,仅为有产阶级,复观现今一党专政之苏俄国
家,不认资产阶级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而参与国家政权者,仅为无产
阶级,则所谓国家为一种阶级组织,本不能目为一种臆断。不过现在尚
未成为一般人之通说耳。
第二类学说,为一般学者所倡导,其中又分为二:(一)以国家系
由人民、土地、主权三种要素组织而成者,若连结成为定义,则是
“国家乃由定住于一定土地内之人民,在惟一主权之下,结合而成之团
体”。(二)以国家系由人民、土地、权力者、权力(主权或统治权)、
宪法五种要素组织而成者,若连结成为定义,则是“国家乃由定住于
一定土地内之人民,依据宪法所规定,在权力者行使权力之下,互相结
合而成之团体”。前说本为多数学者所主张,吾国学者向多以此为根
据,而说明国家之意义。后说亦为近代学者之通说,惟吾国学者,尚少
以之为依据者。余意后说实较前说为完备,因为国家未有权力者及宪
法,则尚不能成立国家也。兹特就后说之五要素分述于下。
( 一)人民
国家为人类之集合体,而国家之成立,自非有若干之人民不可。此
项组织国家之人民全体,学者即称之为国民。国民有为同一人种或同一
民族者,亦有不然者。同一人种之国家,以在经济上自足自给之封建时
代为多,现在已少其例。民族之成立,不是以种族同一为要件,凡历
史、言语、文化等相同者,即可形成为同一之民族。近代国家,多有以
民族主义相号召,而成立“民族国家”者,更有以一民族征服其他民
族,而合许多民族成为一个国家者。
至于组成国家之人民,其人数几何?原不必有一定之限度。如希腊
哲学者亚里士多德( 之理想国家,限定人口须为一万至十万,
卢梭)亦主张国家人口至少须在一万以内,均系无甚意义。
只要有成立国家之可能,虽人口不及一万,或超过十万,又何尝不可成
为国家?且事实上人口超过十万若干倍之国家,比比皆是,而人口不及
一万之国家,历史上亦所稀见,由此可知限定国家人口之多寡,诚属毫
无意义。
( 二)土地
土地亦为国家之要素,若仅有人民,而未占领一定土地,定着于其
上,即不能成立国家。如游牧种族,迁徙无常,既无固定之土地,即不
能有所谓国家之组织。此种属于国家要素之一之土地,即①称为领土。
所谓领土者,乃表示某一定土地为自国行使权力区域之意,从积极方面
言,自己可以对于领土内之一切人民(不问本国人或外国人)行使权
力,从消极方面言,可以禁止他国在其领土内行使权力。
( 三)权力者
国家之成立,必须有立于国家内多数人民之上,行使权力以维持国
家秩序之权力者,此项权力者,即称为国家之机关。所谓机关者,乃指
为国家作成意思或执行其意思之个人或团体而言,国家即以其意思或行
为,作为自己之意思或行为。如君主国家之君主、共和国之大总统、国
会、法院、国民代表大会等,均为机关之主要者。凡有组织之团体,如
无机关,则不能发生其意思或行为。国家既系一种团体,自非有其机关
(即权力者)不可。否则国家即不能成立。
国家机关中具有最强大之权力者,称为最高机关或最高权力者。所
谓最高机关云云,即系具有作成、废止或变更国家最高意思之权限者之
谓,如君主国之君主、共和国之国会或国民代表大会属之。
( 四)权力
此处所谓权力云者,乃国家特别权力之谓,又称为国家之权力或国
权。此项权力,即国家一面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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