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务处理流程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自2004年6月1日起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出口所需报关及商检资料如下:
1、发票
2、装箱单
3、合同
4、出口卫生符合性证明(厂检单)
5、涵盖表(即证明)
6、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口岸网——口令——出口收汇
8、口岸备案:口岸备案——输入核销单编号——条件设定——开始查找——使用口岸(代码)(广州海关5100)——确认——成功
9、以上1-4为商检资料,1-8为报关资料
1 代理商检提供通关单或转证凭条(深圳出关)
2 将以上资料交报关公司办理报关
3 货物发出后大概一个月左右催报关公司取回相关单证,到外管局办理核销。
三)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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