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今天我宣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他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保护和附则。
什么是未成年人呢?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是本法保护的对象。
实施保护的内容: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什么是家庭保护呢?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环节,家庭生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儿童和少年的重要生活、活动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有很大影响。家庭的组织者、主持者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所谓家庭保护: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职责以及不应当、不允许进行的活动的规定。婴幼儿和少年因为还未成年,所以在家庭生活方面,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种关怀、照顾,得到健康的成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这种关怀好照顾,是一种法定的保护责任,是一种义务,必须履行。
【说明】监护:是民法上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为其设置监督和保护人的制度。所设置监督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的保护主要有: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撤销去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说明】如果你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无辜不让你们接受义务教育,你们可以向政府反映,争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一条,将受到必要的处理。
有的父母受封建思想毒害,重男轻女,生了女孩后很不满意,于是就歧视她,不关心她,有的甚至把刚出生的女婴活活溺死或者仍到野外折磨死。这些都是违反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也有的父母迫害虐待未成年人。
在河南商丘地区,有个小女孩叫郝明慧,已是小学二年级了,她一家四口人,父亲郝占水、母亲及哥哥郝明远。她的父亲年轻时是个泼皮无赖,因犯罪坐过几年牢,出狱后酗酒成性,喝醉后常闹得邻里鸡犬不宁,还毒打自己的妻子,至使妻子和稍懂人事的郝明远先后脱离了这个家庭,这样以来所有的磨难都落到了小明慧一个人身上,她经常被喝醉酒的父亲打得皮开肉绽,死去活来。这件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同情,后来被人告到法院,法院依法撤销了郝占水对郝明慧的监护权,并给予了一定的处罚。
还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迫使未成年人中途辍学,强行给她定亲,换亲等。
在定远县有个初三学生叫王美玲,今年十五岁,他有个哥哥在外打工,不幸因意外事故落下了终生残疾,至今没有找到对象,美玲的父亲王金钱很着急。为了娶儿媳,他先强迫美玲退学,后又强迫美玲给哥哥换亲,但美玲却至死不从。她挨打被逼走投无路,只好逃离了家。但不久又被其父亲找了回来,威逼不成竞将其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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