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体育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使其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其以学校办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江口县体育场馆以及附设的器材、设施、房屋等,适用于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是江口县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场馆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爱护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场馆日常管理
第五条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体育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安全、卫生,保持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使用场、馆和器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力和义务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环境卫生等问题,并及时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工作人员报告,采取措施,抓紧维修,消除存在问题。
第七条未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安排的比赛、健身、参观等活动,场馆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安排与接待。
第八条各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租用或使用体育场馆需提前3-5天向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提交使用申请。
第九条在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集会、健身或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对于故意违反制度和规定者,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场馆经营管理
第十条体育场优先保证正常比赛、训练,其余时间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体育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开放工作由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凡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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