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兼职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面兼职员工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以便各门店遵照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各直营店面。
第三条招募情形
当店面缺员达标准编制三分之一及以上时,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募,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店面实施招募;
根据店面实际营运状况,营业额在一段时间内确有大幅提升迹象的,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募,经营运部门审核,副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店面实施招募;
其他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情形。
第四条兼职录用
任职条件:身体健康,服从分配,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优先录用附近在校学生或有过餐饮服务工作经验的求职者;
兼职人员经试岗合格后,正式入职报到时,应缴验以下材料,建立个人人事档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和健康证明
兼职员工正式入职报到当天,由店长代表公司与兼职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做好备案。
第五条兼职员工培训
兼职人员应适时组织实施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企业文化、企业愿景、使命、目标,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等;
店面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安排资深服务人员对兼职人员实施一对一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六条合同期限
店面负责人可根据店面实际运营状况和兼职人员空闲时间长短,可选择签订一年以内的合同期限。
劳动时间
全天制作息时间为:9:30—14:00、16:00—9:30
半天制时间为:9:30—15:00或16:00—9:30
第八条兼职劳动报酬
兼职员工在聘用期间,薪资结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当月工资次月16日前发放;
工资发放以现金货币、银行转帐或其他合法形式向兼职员工支付税前劳动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财务代扣。
工资标准:全日制按40元/天(除餐饮、休息时间外不少于8小时);半日制按20元/天(除餐饮、休息时间外不少于5小时);
兼职员工不享受内部规定的给予全日制员工的各类福利或待遇。
兼职员工工资计入门店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店长成本考核项目人员成本的一部分。
劳动纪律
兼职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兼职员工应服从店面的工作安排;店面可根据工作或经营的需要,或者兼职员工的能力及表现,适时地调整或改变工作内容或岗位;
兼职员工应严格按照产品制作、食品卫生、客户服务、安全生产等流程、规定或要求执行;
兼职员工应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兼职员工如有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店面可视情节轻重,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兼职员工在被聘用期间,迟到、早退每次罚款10元,以此类推;请假未提前告知甲方店面主要负责人,私自脱岗,每次罚款20元;以上罚款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当月累计3次以上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如果直接进行罚款会不会与我们制定的奖惩条例和执行办法发生冲突?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为试行版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将结合实际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将重新发文,并明确执行起始时间。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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