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温州市中心医院集团贺亚东
《侵权责任法》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面世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属于普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侵权责任法》相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上位法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是违反民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即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
3、是给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4、主要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要件:有过错、有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责任损害总则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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