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三级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章 县级自验
第四条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自验。
第五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汇编)。
第六条竣工验收资料(汇编)要装订成册,可装订成一本或数本,要求A4裹皮非塑封装订,每本必须有目录和连续页码,内容包括:
1、县级自验报告:包括验收人员、验收方法、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等。
2、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3、目标责任、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资金拨付(含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材料。
4、施工、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质量保障措施及合同材料。
5、水质化验报告(建设前、后各一次)、财务决算、资金审计等相关报告材料。
6、群众投工投劳、招商引资、产权移交及运行管护等相关协议材料。
7、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到村表(见附件2)及完善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片(《安徽省××县(市、区)20 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及说明》附表三)。
8、其他有关可附材料。
第七条反映全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光盘或影集(贴粘式)可单独存档(备查),影集中要有每处集中供水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分散供水工程可以村为单位选取部分典型工程加上照片和说明。
第三章 市级验收
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市级验收采取现场检查、走访群众、审查资料、座谈讨论、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验收的工程处数为100%,并按《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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