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审判笔录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 2012年3月30日上午
开庭地点: 怀远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长:梁学勤、审判员:宋家伟审判员:钱金林
书记员:张丽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怀远县马城农具厂、王积瑞等到庭,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徐洋泽等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已宣读,记录略)。
书记员: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核对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原告:怀远县马城农具厂,负责人蔡永让。
原名:王积瑞,男,62岁,汉族,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蔡永让,男,67岁,汉族,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李金忠,男,1944年5月4日出生,住马城街道二组
原告:冯如年,男,1938年10月20日出生,住马城街道二组
原告:杨士广,男,69岁,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刘洪井,男,50岁,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冯开元,男,50岁,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李侠,女,38岁,住马城农具厂内。
原告:王祥邦,男,34岁,住马城农具厂内。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洋泽,男,1943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马城镇。
被告:杨定远,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马城镇。
被告:胡林徐,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马城镇
被告:魏海萍,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潘地新,住怀远县铭居小区。
审:当事人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无异议。
审: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怀远县人民法院马城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2条的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怀远县马城农具厂、王积瑞诉被告徐洋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审判员梁学勤,审判员宋家伟,人民陪审员胡华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梁学勤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丽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义务:(已宣读,记录略)。
审:原告对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听清了。
审:原告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诉起诉的请求与理由或宣读民事诉状
原告:详见民事诉状(详见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与四被告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经过农具厂职工同意,合同有效合法,买卖合同是农具厂职工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原告举证
1、原告企业工商登记、原告身份证明,农具厂职工介绍,企业招收职工审批表。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职工执行新工资标准个人登记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关于转让马城镇农具厂房地产的报告
4、怀远县马城区乡镇企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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