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 15 期世纪桥 No. 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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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206 期 Shi Ji Qiao ( General No. 206)
·法律研究·
略论儒家法学“无讼”观及其启示
李胜江
(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校,黑龙江嫩江 161441)
摘要: 儒家法学在中国古代法律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的“无讼”理念是其核心之一,具有深远
的影响。“无讼”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是古代社会小农经济、家国一体政治、法即刑观念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德法融合、
德育为先,以调解促和解,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为当代法治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无讼;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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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已有五千年左右的历程不仅源远流长而力可以撼动自然经济的经济秩序。人们形成的讼案也多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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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特色鲜明其中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占据和保持了支配产房宅、借贷、婚嫁、继承等简单的案件官府视其为“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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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成为古代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正统、主导的价值理念。若非重大民事纠纷一般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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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的终极追求是“和谐”即“礼之用和为贵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的宗法家族制度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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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王之道斯为美”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这一中国社会的民事主体其实是一个个的家庭而非个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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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与理想的核心之一就是“无讼”“无讼”揭示了儒家为农业生产是靠家庭成员协作完成的。传统中国社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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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及实践的本质。承认独立人格只认可身份依附关系法律对“别籍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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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的制裁使中国人不能形成西方的小家庭模式要求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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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货恶其弃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个家庭成员都要维护庞大家族的利益。所以民事纠纷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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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涉的也绝非仅仅个人的利益往往是家族内部或家族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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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闭是谓大同。”实现“大同世界”必须“使民不争”途的矛盾。如果这种矛盾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置将会无限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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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在于“制礼作乐”。可见“无讼”是和谐理论在司法上大酿成严重恶果而危及国家统治秩序。采取诉讼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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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和反映这一思想随着汉、唐、宋、明时期的逐步强法解决民事纠纷费时费力荒废农业生产而且可能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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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古代、近代、现当代中国的矛盾而以调解为解决机制则灵活多样依赖情理而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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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论与实践均产生了深远影响。用暴力不易引发新的矛盾所以成为统治者首选的解决
一、古代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共同推动“无讼”观的形民间纠纷的渠道。
成与发展( 二) 家国一体的政体助长了无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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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无讼”思想植根于小农经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显著特点是家与国的一体化家
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起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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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天顺时的特征农耕国家形成初期随着宗法农业生产方式的确立而进一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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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到加强这种社会结构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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