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公司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浦民二(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被告马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原告**公司诉被告马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2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邓**、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诉称,20**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酒店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经营场所交由被告承包使用;双方还对承包金额、支付方式、承包期限、承包中的经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之后,原告即将该酒店交付被告承包,但自20**年7月开始,被告拖延支付承包费,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法院于20**年3月10日受理后,在同年5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承包费34.65万元(自20**年7月11日至20**年4月10日)等。因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于20**年9月16日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承包款的义务。现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被告立即迁出**公司;判令被
告支付20**年4月11日至20**年10月10日共计6个月的承包费23.1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以23.10万元为基数(其中11.55万元自20**年4月11日起算,11.55万元自20**年7月1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判令被告支付自20**年10月11日至实际迁出**公司之日止的承包费(以每日1,283元计算)。被告马某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承包协议》没有异议。但同时答辩认为,被告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由于酒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被告出具了责令改正的通知书。之后,被告虽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由于原告用于设立酒店的房屋仅限于居住,根本不能用于商业经营,而原告在之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涉嫌在《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涂改了房屋的使用性质。被告将无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原告的金某后,金某表示自己可以去办理,但至今未能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酒店亦于20**年3月28日不再经营。因此,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以下称**酒店)系由股东金某、金某某于20**年9月19日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执照有效期自20**年9月19日至20**年9月18日,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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