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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产权转让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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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的交易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物权(含本区的经营权、租赁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冠名权和各级部门罚没物权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国有涉讼资产等权利的转让行为。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发改委、区国房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全区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对全区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公安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和场所,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导下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是指对该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产权授权投资机构和对该产权直接拥有出资权的企事业单位。
转让方应确保所交易的产权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交易。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产权实行协议、竞价(拍卖)、招标、其它方式转让。
(一)协议转让。一是指转让产权只有一名意向受让者,经交易双方洽谈,以不低于挂牌公示的价格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二是指经区级及区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直接批准的协议转让。
(二)竞价(含拍卖)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含拍卖转让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它方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级或区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方向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前,应具备转让产权的相应资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行成书面决议、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取得法律意见书、上报批准等相关程序。
第八条受让方委托交易,应当向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完整性负责: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已向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缴纳产权交易保证金(可转成交价款)、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用缴款凭据;
四、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让方的意向登记、报名和资格审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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