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
(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
(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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