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中小学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和腐蚀品等,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
第三条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条 各学校负责人必须保证本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学校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要经常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环境、管理使用情况以及规章制度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条 各学校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报教务主任审核,经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报县(市、区)教育局集中采购或由学校总务处严格按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药品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购买、运输许可证件,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不得购买运输。
危险化学品保管情况登记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