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文件汇编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目录
一、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3
二、 大型分析仪器管理办法 7
三、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9
四、 实验室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11
五、 实验室卫生制度 12
六、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13
七、 实验室安全防护规定和防护设施配置 15
八、 仪器管理者的职责和要求 16
九、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18
十、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2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并结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自2009年开始试行):
定位和建设目标
第一条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于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定位于化学工程学科共性基础问题的研究,建设目标为化学工程前沿科学研究、重大工程技术开发、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中央财政划拔的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实验室领导班子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1名,分室主任4名。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分室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
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开放课题设置方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人员构成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积极选送优秀青年教师出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中心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和各个分室主任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实验室的整体布局、学术重点、人才引进和国际学术前沿动态;谋划发挥联合优势,争取共同承担化工领域国家重大项目;讨论并决定重点课题和探索性课题的设置,讨论并通过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包括重点和探索性课题。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十二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开放课题资助比例应超过开放运行费的30%。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十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单位相关学位管理办法,经常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自查,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学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为了增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实验室每年举行两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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