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
关于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后的补偿问题案例:我20**年和怀化某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自己出了一万多元培训费,现公司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为此我将公司告到劳动局。经查看资料才说我是20**年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后被派遣到该物流公司的,本身和该物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们要我只直接告劳务公司,但事后查明,这家劳务公司不是在怀化当地注册的,而在长沙登记注册,又要我到注册地告。请问:我可以向该物流公司要回我的培训费用和经济补偿吗?劳务公司是不是真的要到注册登记地才告的了?唐旭阳律师解答:案例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培训费的返还以及劳动争议管辖问题,现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分析如下:
一、你无权要求怀化某物流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于20**年与长沙的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遣到该物流公司工作,因此你与长沙的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该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用工关系。因此,物流公司与你解除用工关系后,依法你无权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而只能向长沙的劳务公司提出相应的主张。
二、能否要求返还培训费取决于你与物流公司签订“订单式劳务培养协议”时的法律关系。20**年,你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劳务培
养协议,该公司收取了你10000余元的培训费,该公司收取培训费是否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订立该劳务培养协议时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根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之规定,该公司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法,所收培训费应该退还;如果该公司当时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一种培训合同关系,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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