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运用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对税务稽查现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方式下被动式就账查账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税务稽查人员需要多渠道、全方位地获取稽查对象的信息,以验证、推断稽查对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这就需要稽查人员适时采取除查账方式外的其他稽查方式,如调查询问法、查核资金流向法、实地盘点法等。本文就在稽查实务中运用调查询问笔录的几个问题作一个粗浅探讨。
稽查人员调查询问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调查询问权是稽查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该法第57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该法第58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2条规定,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
关于被调查和询问对象的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57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调查、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在这两条规定里,“其他当事人”应是一个广泛的范畴,既包括事件的当事人(如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服务关系中的接受服务方等)和见证人,也包括与事件有间接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关权利证照的批准机关(如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等)、金融机构等。
调查询问笔录在稽查实务中的作用
调查询问笔录是税务人员根据当事人对有关文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的陈述而形成的文字记录。由于是当事人的口头表述,不能直接证明事件的发生与否及金额大小,当事人可以以各种理由推翻,因此,调查询问笔录从证据属性上应属于间接证据,稽查人员不能凭单一的间接证据定案。但是,并不因此而否定调查询问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它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查询问笔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验证作用。即通过对有关当事人详细地调查询问,验证稽查对象反映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导向作用。即通过对比分析稽查对象提供资料数据和其他当事人的陈述之间的差异,从中找出稽查线索,为下一步开展针对性的检查指明方向。
三是推论作用。即通过对同一事件中有关联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如果当事人的陈述中有共同点证明同一事实,就可构成一个证据链,推论出某一事件的性质。比如,在调查虚开收购凭证案件中,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对两个以上的农户进行调查询问,如果两个以上的农户都承认没有销售农产品给该企业,则可以依据这些询问笔录推定是虚开。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的要求
(一)主旨明确。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要服从于中心内容,即:要证明什么就问什么,无关的内容不必要去问。这就需要制作笔录人员在调查询问前要先确定自己要询问的目的,然后围绕这一目的设计好要问的内容和顺序,以使询问能有的放矢,有序进行,增强针对性、逻辑性和连贯性。
(二)程序合法。在调查询问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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