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根据xxxxx公司“十二五”人力资源工作发展规划和xxxx集团人力资源工作的相关指导思想,为加强公司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次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北京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就诊。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病假休息,在上班时间就诊的,应当在上班地点就近的医院就诊,在家就诊的应当在居住地就近就诊,特殊情况在其他医院就诊的病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员工因病急诊,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领导,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等申请病假休息(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说明请假天数,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情况。
3、员工如果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病假条,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4、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细则
1、一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各种奖励奖金分配。
2、一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各种激励奖金分配。
3、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本、挂号单、医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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