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租赁合同纠纷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合攀诉称:20**年7月27日,被告李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00160574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
租金15120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39916.67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
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20**年办理了他项权证,已经办理抵押,而且已经被各法院反复查封六次;
4、株洲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华鑫服饰写字楼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应由业主即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株洲市天元区(20**)天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房屋产权属于两被告,且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且房屋进行了拍卖;
6、通告,证明20**年12月26日法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时被告发给原告的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证明合同的解除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造成的。被告李国兵辩称:
一、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拖欠水电费,将商铺改做仓库使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实,租金应扣除已经经营的部分,履约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依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四、原告要求赔偿
预期收益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不予支持。被告李国兵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李国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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