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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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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说明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二、增加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并体现我国《宪法》中公民财产权利应受保护的重要理念,即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对公民私有房屋进行征收。
三、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了征收过程中的当事人,即政府及房屋所有权人双方。除这两方外,其他不再为征收当事人(例如:房屋承租人),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不属于本条例解决的范围。
四、删除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表述,将征收房屋与征收后的建设分开,更加注重解决征收补偿问题,有利于缓和与化解矛盾。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与《拆迁条例》第二条相比较,新条例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征收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排除在该条例的调整范围之外。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将由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来实现,充分保护了公民的私有权。
二是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扩大,《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而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明确规定为补偿原则,便于化解过去经常出现的因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及上访事件。
应当注意本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调整,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的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的规定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程序公正是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整个条例也正是通过程序的完善,从而保障了征收与补偿的有序进行。民主决策、结果公开,将整个征收的程序公开、透明,实现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防治腐败公平征收。因此新条例中公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个环节都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体现在规划阶段、征收方案的制定阶段、房屋征收的确定阶段、签订补偿协议阶段等。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豪才律师】此条主要阐述征收决定主体及公共利益范围两方面内容:
一、作出征收决定主体的问题。新条例明确规定为市、县人民政府,把省人民政府排除在外。这一点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二、关于公共利益范围问题。在表述方式上首先对公共利益作了总体限制,即只能是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之后分别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没有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政府办公用房将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完成,事实上是收缩了政府自身的权利。在兜底条款部分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豪才律师】本条规定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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