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
徐州市政府办
发表日期:2011-09-05 点击量: 53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明晰产权,保持农贸市场功能属性不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改造提升,下同)应坚持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产权回购及改造补贴三种类型。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的审核及拨付,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
第二章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贸市场
第五条市、区(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下同)两级国有投资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区级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报批及农贸市场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市场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用途应明确为公共设施。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中明确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土地性质及用途等内容,未经市政府允许不得擅自调整。
第七条为保障农贸市场的综合服务功能,农贸市场项目可依据规划条件和《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配套建设部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但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规模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产权不得擅自分割出售或抵押。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达到纯农贸市场部分(包括农贸市场所对应的停车场)投资额的51%以上。政府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予以先期投资,市、区两级政府(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下同)的出资比例为2:1,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分期拨付。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其他投资方自筹。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成后以对建设成本的审计结果为依据,政府先期投资未达到51%的,市、区两级政府同步追加投资;政府先期投资超过51%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产权。土地价值不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政府土地征用成本(包括拆迁、地面附着物赔偿、缴纳的规费等)计入投资总额,减免的所有规费计入市政府投资总额。
第十条在农贸市场权属档案中明确投资各方投资份额,明晰产权,市、区两级政府投资所对应的产权分别由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持有。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所持有的政府产权不得用于担保、抵押或出售。市、区两级政府与项目其他投资方签署协议,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权交由辖区政府(包括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下同)全权负责,辖区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实施监管,市、区两级国有投资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自农贸市场营业之日起5年内的政府投资所对应的收益权交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新城区建设的农贸市场政府收益权交新城区管委会)。市审计部门每年度对市场经营情况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三章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规划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在该地块招拍挂时,其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产权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