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而环境污染也被提上了日程。其中,大气、土壤、水资源污染及白色垃圾已经有目共睹。环境污染问题也成为了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我们正寻求一种有效的途径解决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也是解决途径之一。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纳税人的偏好,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实施环境税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资源环境形势的严峻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可以预见全球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环境税收制度的全球化势在必行。
我国自1989年正式颁布《环境保护法》后的20多年里,逐步形成了利用经济手段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环境税费制度,其中包括两类:一是环保方面的收费制度,如排污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等;二是涉及环保方面的税收制度,如对香烟、石油产品、交通设备、鞭炮烟花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然而环境税并不等同于环境费,二者的关系类似于购买商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和支付的商品价款之间的关系:缴纳环境税则是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调节的需要;而支付环境费是因为从国家获得了环境资源使用权而交纳的货币补偿。虽然实践中多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由国家授权的代表机构征收,但无论是从实施方式还是实施效果上看,二者都是无法等同和完全替代的。
我国现有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一方面,经常出现乱收费的情况,环境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能收到环境费的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浪费和污染最严重的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初衷,而且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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