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农业保险
第一节农业保险概述
第二节种植业保险
第三节林木保险
第四节养殖业保险
第一节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的关系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范围较广,它是一个地域的概念,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和。农村保险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农民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还包括乡镇企业的各种财产和人身保险等。农业保险则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处在开发和试办阶段,,过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经营农业保险多年,并逐步形成了与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分保的模式,但亏损比较严重。在中保公司想商业化经营转轨之后,农业保险正趋向萎缩。目前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这两家经营农业保险。中国保监会正在研究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种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农业是人们利用植物、动物的生长机能,通过人工控制和培育,以取得农业产品的重要部门。农业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结合,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以及生产季节性、地域性和不稳定等特点,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植物、动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物、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的模式。
2、季节性
由于农作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防灾、理赔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以便督促被保险人加强农业管理。
3、连续性
动物和植物在生物学过程中,都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此农业保险人员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
4、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
5、政策性
三、农业保险的分类
农业保险量多、险种多、面广,按其保险对象可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种植业保险
(一)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各种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农作物;棉、麻、烟叶等经济农作物;饲料和绿肥作物等)为对象,以各种农作物在生产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收获量价值或生产费用(成本)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
(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以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收割(采摘)后的初级农产品为对象的保险。这是一种短期保险,保险期一般从农作物收割(采摘)进入场院开始,到完成初加工离场入库前终止。保险责任是火灾以及雹灾、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农产品的损失,以及发生灾害事故时因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场和人工林场为承保对象,以林木生长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病虫害造成的林木价值或营林生产费用损失为承保责任的保险。我国的森林保险是从1984年10月开始试办的但发展较为迅速,已经开办的险种有人工松木林保险、用材林保险、混交林保险、防护林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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