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信托计划说明书
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该信托计划仍有可能发生相关风险,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委托人可能选择受托人之代理人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作为受托人之代理人及其营业场所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将承担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通过上述风险揭示,明确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绪言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写。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
释义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托合同:指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本《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FBTC-2013-6-295-02,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指借款人及其相关方为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而签署的一系列《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编号:FBTC-2013-6-295-04、FBTC-2013-6-295-05,以下统称《保证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编号:FBTC-2013-6-295-08,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编号:FBTC-2013-6-295-10,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及《保管协议》(编号:FBTC-2013-6-295-07,以下简称《保管协议》)、《交叉违约协议》(编号:FBTC-2013-6-295-03)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郑州澳柯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即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合法持有或合法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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