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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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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全力推进我村旧村改造工作,逐步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条件,改变村容村貌,及时有效的拆除危旧房、闲置房,切实破解村民建房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照建设[ ]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两委干部商量研究决定,对清路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制定如下条款,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一、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拆除旧房,重新规划建新房。
1、旧村改造具体办法按本村新村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已落实安置建房地块的农户,不再安置建房用地。
2、享受旧村改造政策的农户以拆旧房建新房为基础,需要建设新房的农户,必须本户内的旧房全部拆除完毕,再安置建房宅基地落实到户。安置宅基地的次序,按照村统一时间,以拆除的先后顺序撮勾的办法落实。
3、拆迁安置户在取得落实安置地,在建设、土管部门放样、打桩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包括墙脚基础)。否则,村委会将收回安置用地,待下一期再予以安排。
4、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由村统一收回,安置户必须上交拆除旧房的土地使用证,不上交的,不予安置
建房用地。
5、旧房拆除时间由村两委决定,按期按批进行。
二、拆迁安置政策: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规定,拆二还一不补偿,建房占地面积按县政府规定,多余土地村收回,不足面积村收取成本费。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建新房必须先拆旧房,并注销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2、旧房拆除由农户自行完成,费用自负,安全自负,村委一概不予补偿,拆除后的建筑物、附着物全部归拆除农户所有。
3、拆迁户拆除安置后多余土地由村统一收回,对不能批准建新房的拆迁户和建房拆迁户置换后多出的面积,村委会按120元/㎡给予补偿收回(指有土地使用证房产);有土地使用证的灰铺、猪拦、牛拦等生产用房村委会按100元/㎡补偿收回;无证的违章建筑物村委会按80元/㎡补偿收回;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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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