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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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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浅析.doc行政权力监督存在问题的根源浅析

一、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监督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但监督力量缺乏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对一些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多构成的公职不法案件的处理,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弄得发案单位无所从;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长期拖延不办;要么撒手不管,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如:对建宪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国家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监督。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不胜任不明,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

二、行政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建全

行政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为了使这种制约有效,就必须使监督主体本身不受制于监督客体而保持其独立性。在我国的行政监督中,专职的行政监督部门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其独立的行使监督的权力, 但在实际上,行政监督部门在人员的任命,财政的开支等方面都由行政部门提供,这就使专职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不在其基本的运行上依附于行政部门,这样的专职监督主体也就失去了其独立性,失去了独立性也就意味着权力受到剪制,权力受到剪制也就意味着监督是无效的。因而专职监督部门独立性的缺乏是我国行政监督专职监督主体发育不完善的一个表现。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受双重领导,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或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各项费用,受制于人大。

三、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监督体制下,未能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操作。近年来,在药品监管领域出现的腐败案件,暴露出在药品监管中监督制约不到位,审评审批权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够、过程不合法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权力监督作为制止行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更是无法实施。因此,只有完善监督程序,使其更加透明化,才能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行政监督法制缺失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法制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行政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2)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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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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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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