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首先保证运钞和行长用车,车辆运行的调度、使用和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二)干部职工在城区内执行正常任务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
(三)干部、职工私事用车,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四)无论是公务用车还是非公务用车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有派车单。凡私自驾车办私事,又没经行长和主任同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五)县外出车(不包括去市分行公务和接送交流干部)一律经行长批准。
(六)车辆需要更换机油和必要维护时,需提前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护,并在维修单上亲自签字。
(七)车辆维修,由司机填报修车审批单,经办公室主任、主管行长审查,行长签批后,到指定地点修理。未经审批的修理开支,一律不予结算。
(八)汽车统一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登记行车里程,实行百公里耗油量考核制,办公室按车建台帐,实行张榜公布。
驶员职责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努力提高驾驶技术水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按时到岗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办公室主任请假。
(三)司机要驾驶自己固定车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车时,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调换。
(四)下班后车辆必须存入车库或单位指定地点,不准车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凡私自开车回家过夜或在外存放,发生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并承担经济责任。
(五)司机有任务或动用车辆一律不准喝酒,凡喝酒影响工作或造成事故的不论责任大小,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还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六)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检查和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不开带病车上路,使车辆始终处于最佳状况,确保人身和业务用车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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