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凡在颍东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和综合类三种类型;按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可以季节性雇工。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限或土地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第六条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资格认定,并分类建立台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拟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首先到颍东区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核准后再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并按不同类型提交土地流转手续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
: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乡镇街道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⑤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要确定主业,主业不得低于同类型最低标准);
⑥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农经、农业(畜牧等)等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向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中小型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家庭农场经乡、镇、街道初审,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有关材料审查确认后,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颁发“颍东区家庭农场”资格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登记开户
第九条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愿意注册的可到颍东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一)降低出资限额。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次货币出资允许零首付。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农户可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允许组织形式中带有“家庭农场”字样。
(三)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设立家庭农场因住所在农村而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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