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案例分析
某水电站工程引水隧道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连绵大雨。由于地下断层、裂隙和许多喀斯特溶洞相互贯通等不利的地质条件,使隧道工区的地下水骤增,工程被迫停工,设备也被淹没。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业主指令承包商紧急购买所需的额外排水设备,尽快恢复施工。
承包商在贯彻和实施业主指令的过程中,向业主单位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承包商认为,如此大量的地下涌水,造成设备被淹没和被迫停工,实属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理应得到补偿。该承包公司的索赔报告书中提出了下列三项索赔:
⑴额外增加的排水设备费;
⑵额外排水工作的劳务费;
⑶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费。
业主分析了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认同了前两项索赔,但是不同意补偿第三项索赔。业主认为在地下水涌出和增加的过程中,承包商有可能将那些设备撤到不被水淹没的地方,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避免此项损失。承包商则坚持认为业主应该赔偿被地下涌水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在出现地下涌水后,承包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在涌水的过程中承包商可以但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机械设备被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遂驳回了承包商的诉讼请求。
分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其实是合同法第119条所确定的原则:合同的当事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条虽然规定的是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条件时,当事人同样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承包商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将会有两种结果:
⑴由于地下涌水过快,最终还是未能避免机械设备被淹,那么承包商应该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并且还可以要求为避免设备被淹而采取的措施的费用;
⑵承包商由于采取了措施而避免了机械设备被淹,那么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赔偿为避免设备被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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