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问:
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院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晓,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丙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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