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规章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年7月16日起执行,20**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第九条公司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征信中心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业务信息。
第十条公司采集及上报信息主体基础信息及贷款信息应事先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方式包括签署包含同意条款的借款合同或出具《授权书》(附件5、6)。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采集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信息。其中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合同信息、借据信息、还款信息、展期信息、欠息信息及担保信息。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应在新增客户或客户基本信息发生更新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应在相关业务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录入。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按日审核征信数据录入情况,并按要求生成数据报文上报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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