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严格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防止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社人员,是指各营业网点的主任、副主任、会计、信贷员、记账员、储蓄员、出纳员、复核员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章违规操作行为,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营业网点季度综合考核评分给予扣分,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稽核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查处,并报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给予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下岗、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部分
第五条 凭证、传票、账册、报表、各类登记簿等业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处(笔)处罚责任人1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㈠凭证要素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全的;
㈡票面登记不齐全的;
㈢未按规定使用铜牌的;
㈣未编列传票总号的;
㈤未盖印章或未签名的;
㈥印章、签名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㈦业务印章没有日期或日期不准的;
㈧文字、数字涂改、勾划,不按规定改错的;
㈨存款未执行实名制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章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㈠受理业务不坚持当时记账的,账折不见面,账折不核对的;
㈡办理现金收付款,不坚持唱收唱付的;
㈢大额现金支付,不坚持审批与备案登记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㈣办理存款,不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办理付款,不坚持先记账后付款的;
㈤储蓄业务每日营业终了,日报表与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开销户登记簿没有核对正确的;
㈥不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
㈦不及时处理联行业务的;
㈧不及时寄发联行信件、拍发电报的;
㈨事后复核(事中复核)不按规定程序审核的;
㈩信用、抵押、质押贷款科目使用不正确,短期贷款未能按贷款的行业规定准确使用贷款科目的;
(十一) 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十二) 出纳人员离岗时,章印未入抽,钱箱未上锁的;结算柜使用章印人员离岗时,章印未入抽上锁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人员离岗时,重要空白凭证未入抽上锁的;
(十三)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不齐,未填列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未在领用单上签名或加盖预留印签的;
(十四) 未按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的;
(十五)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六) 未按规定设置齐全各类账簿的;
(十七) 压数机在办完业务后未能复位、上锁的;
(十八) 取现或转账时未认真折角核对印鉴的;
(十九) 未按规定核查持票人身份证件的;
(二十) 传票调阅制度执行不好的;
(二十一) 传票装订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十二) 内外账务核对不及时,内外账务未能认真核对的,对账单回收率低的;
(二十三) 表内、表外贷款应收利息未及时入账的,已核销呆账贷款未及时准确进入表外核算的,低值易耗品未及时入表外科目核算的;
(二十四) 存单结清时存单与卡片未套打的;
(二十五) 国库经收处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违章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
㈠储蓄业务进行无折交易的;
㈡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不按规定审核证件和在有关凭证上批注证件内容的;
㈢办理存款挂失业务,不按规定审核有关证件,未按计算机操作管理要求打印的,不经主管授权擅自补发新存单(折)或补发新存单(折)不经存款人签收的;
㈣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登记不及时的;
㈤储蓄加密业务办理不严密的,冻结操作错误的,不打印相关资料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违规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元。
㈠业务专用章、重要空白凭证、密押未按规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的;
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和错账冲正的;
㈢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不符发现一项的
㈣未按规定双人管库、双人出入库、双人押运的;
㈤其它违反会计出纳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根据规定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㈠因工作失误,出现短款或出门差错的;
㈡长款后不找原因,以长补短或挪作它用的;
㈢客户存款、缴款时误多款,经办人员不退还客户的;
㈣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储户或客户存款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的、客户资金损失的,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违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事项,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 凡误收假钞,一律
信用社(银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