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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b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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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部分: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前言
事故管理工作的历史沿革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并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要求
增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
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
七个环节的安全监察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
《条例》恢复和确立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实现了安全监察制度的闭环。
总局以115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规定》是关于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规章,是《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补充和细化。
对特种设备事故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总局第135号公告批准发布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导则》进一步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细化,是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导则》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管理的内容,既有工作的要求,也有方法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115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总局135号公告
法规层面
部门规章层面
安全技术规范层面
一般法
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
基本法
法律层面
需要说明有二:
一是493号令与549号令是共用关系,特殊法有规定的,按照特殊法执行,特殊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一般法执行。
二是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三部文件中,
《条例》侧重于实体,即事故范围、等级、调查组织和法律责任要求;
《规定》侧重于程序,即事故报告、调查组织、调查内容、批复结案等程序。
《导则》侧重于方法,即事故认定方法、调查组织方法、现场调查方法、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方法、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方法、调查报告书写方法、事故批复处理方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权限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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