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案看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差异
[内容提要]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刑、民事诉讼中均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一的证明标准。本文通过介绍辛普森案刑、民事诉讼不同的判决,指出刑事诉讼应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应坚持“优势证据证明”的证明标准。并分析了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的原因及坚持刑、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对司法实践和未来证据立法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优势证据证明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证明标准被理解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1]。证明标准的确立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在证据方面所必须达到的程度的要求,能够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我国长期以来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做相应的区分,均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笔者以为这种刑,民事诉讼同一的证明标准,没有把握刑、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质,也不合符刑、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同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弊端。现在我国正准备制定证据法,在制定证据法时无疑将要借鉴和参考世界上一切国家的成功的证据立法,学说和判例,以期在合符中国国情的条件下为我们所用。笔者认为,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案可做为典型案件对我国证据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辛普森案的刑、民事不同判决非常显明的体现了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差异[3]。
一、辛普森案简介
1994年6月12日深夜,,双双被杀害于尼科尔在洛杉机的别墅中。控方怀疑辛普森涉嫌谋杀,证据有:警察在案发现场辛普森的野马牌汽车上及其住宅发现血迹,分别在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成一对的染血手套,辛普森的左手在案发当日被割伤,辛普森的血型与车上血迹相同,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一双沾有尼科尔血迹的短袜,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手套上有尼科尔和戈尔德曼的头发,在戈尔德曼脚下发现的一顶编织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车上的纤维。另外还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有杀人动机和时间。控方将辛普森置于刑事被告之位。但辛普森的辩护团主张,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结果所得出的现场和手套上血迹是辛普森的结论并不可靠,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找出凶器,辛普森试戴血手套太小不适合他的手,另外警察收集,保存证据的程序,方式违法,辛普森有被栽赃的可能。尽管此案扑朔迷离。1995年10月2日,刑事陪审团认为无法排除辛普森被栽赃的可能,因而作出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后来,两名受害人戈尔德曼和尼科尔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辛普森赔偿的民事诉讼,经审理,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审团作出裁决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并裁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350万美金,并向两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共计赔偿3350万美金。至此,辛普森的刑、民事判决审理结束[4]。
我们长期以来,认为刑事判决的既判力高于民事判决,既然在辛普森案的刑事诉讼中判决其无罪,为何又要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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