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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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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包括有关国际组织与国际公约。通过学习这门课程,使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概况有个基本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立法
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
[教学重点] :
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期限
[教学难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中国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五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是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三是知识产权的主体
四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五是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是智慧所有权”。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概念形象地概括了人类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的特征,现今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之一。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二)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了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与民法同属“私权”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二)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也就是说,对某一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国家只能授予一次,它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三)
4、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时间性”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就是人们一般讲起的“法定时间性”,即指其价值的有效期。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
5、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加以固定,去复制。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四)
应当指出:上文所说“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把五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归纳的。如果采用“瞎子摸象”的方式,仅仅抓住某一方面去看,均可以说上述某一点,其他产权中也能反映出,从而不仅是知识产权特有的。那就可能离开辩证法而形而上学了。而且,经常把握住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专有”、“地域限制”、“法定时间限制”、受保护客体“可复制”这些特点,有助于避免人们经常发生的把进入公有领域与未进入公有领域相混淆、把权利标的与载体相混淆、把他国法与本国法的效力相混淆、把权随物在与权不随物在的情况相混淆、把不应保护的“劳动”、“思想”等等与应予保护的劳动成果或思想之表达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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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