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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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解答:在我国,除民事诉讼外,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途径还包括当事人自决、有关机构或组织的居间调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其他多种途径。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途径,各个机构不得主动介入。因此,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有许多未被当事人诉诸法院,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或者是先通过其他途径未获满意的解决才诉诸法院的。
处理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纠纷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主要采取下列方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2)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相互排斥。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民商事仲裁范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依法选择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选择了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就不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疑问2:如何理解“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解答: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内涵是,其他机构对其主管的民事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时,均由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最终解决纠纷,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疑问3:实现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主要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解答:主要应当解决:(1)切实落实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基本原则;(2)正确掌握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相互关系;(3)完善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阐述详见教材第62页—63页。
疑问4: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陪审制形同虚设的现象,陪审制是否应当废除?
解答:民事诉讼陪审制度具有以下积极意义:(1)有助于增大审判程序的透明度;(2)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直接方式,陪审制可以增强民众的国家主人的使命感,陪审员将社会各个阶层的正义理念注入审判过程中,有助于缩短审判与社会、与民众的距离,提高民众对审判的信赖;(3)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陪审制度可以起到程序内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可见,陪审制应当完善,而不应废除。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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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案件的主管
(2) 法官
(3) 审判组织
(4) 合议制
(5) 独任制
(6) 陪审员
2. 不定项选择题:
(1)村民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一个月内返还甲借款15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返还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与乙。一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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