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层租赁合同
编号:项目(地点):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59号架空层使用权租赁合同出让人:江西飞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人:签订时间:二○一二年月日架空层使用权租赁合同甲方(出让人):江西飞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59号邮政编码:330000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0210015199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范升荣联系电话:0791--88626000乙方(认购人):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锦桂华庭架空层(以下简称“架空层”)使用权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向甲方租赁锦桂华庭壹号楼地下架空层的使用权(附图)。
第二条:该架空层实际面积为㎡。该架空层已竣工。
第三条:乙方租赁的上述架空层,甲方不予办理产权,乙方只享有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自。
第四条:该架空层使用权租赁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第五条:乙方应在合同签定日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权租赁款。
第六条:除不可抗力及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乙方付完全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架空层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七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及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遇不可抗拒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应将乙方支付的架空层使用权租赁款全额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原因退租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在架空层交付后至本合同解除前的架空层租凭费用,按∕元∕月的标准,甲方在扣除架空层租凭费后,将余款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因使用该架空层所发生一切税费,由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九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架空层的结构、用途及立面效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直接代为恢复原状,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或赔付代为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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