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薪酬福利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集团外派下属控股企业(下称所属企业)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外派人员界定及类别
第一条集团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直接派遣到所属企业、并且工作地不是其派遣前经常居住地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分为两类人员:
(一)A 类人员:派遣后仍与其配偶分居两地生活(不包括在集团本部工作的夫妻分居人员);
(二)B 类人员:其他人员。
第二条集团外派人员在所属企业任职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外派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调动管理:
(一)从集团本部派出到所属企业:集团外派人员派出时,工资关系随派遣令立即从集团本部转移至所属企业。
(二)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动:集团根据需要,外派人员在企业之间轮岗调动时,其工资关系在集团发出工资关系转移函时立即转移到调入企业。
(三)从所属企业调回集团本部,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且企业有盈利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且个人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情况另行处理;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 并且最多只安置一次;
3. 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无责任、不随处置企业走而申请调回的人员:集团只安置一次;
、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称职、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回或任期结束不连任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且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但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第四条在调动前,集团人力资源部应与当事人谈话,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并收集情况上报集团党委研究。有关研究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集团调整安排的,则视同待岗,待岗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待岗期间按集团待岗标准支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
第五条集团外派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集团,集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企业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并代为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等手续,社保费用由所属企业和个人按参保地社保条例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外派人员薪酬
第六条派遣到集团所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及薪酬调整由集团负责管理,企业经营负责人薪酬由集团统一确定,其他外派人员薪酬由集团与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但薪酬由所属企业发放,严禁所属企业擅自调高集团外派人员薪酬。
第七条派遣到集团所属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在企业非正常经营期间集团按项目运作方式管理该企业,派遣时集团根据项目难度、对集团的战略重要度等因素,确定项目完成时间(一般3-6个月),并参照B、C、D级企业薪酬标准确定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的薪酬总额标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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