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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关于二〇一〇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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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二〇一〇年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鼓励各类经济形式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入驻经开区的鼓励类项目和有功人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非用地类项目:指区内注册资金(实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不占用经开区土地类的项目。
扶持政策: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房地产类项目:给予30%。
二、商贸、服务类项目:给予40%。
三、工业生产类项目(包括科技开发类):给予50%。
第二条用地类项目:指在经开区购买土地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工业企业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扶持政策:
1. 增值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2.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留成在经开区的部分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3. 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留存在经开区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第一年将增量部分的50%、第二年将增量部分的60%、第三年将增量部分的7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此政策自企业登记注册年度起执行三年,期满后另行制定。
第三条上述企业扶持资金中的10%-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按3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的,超过50万元部分按20%给予奖励;扶持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部分按10%给予奖励。
第四条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子园区(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外)承接总部经济项目的,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10%,以园区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给园区管理公司,自项目入驻子园区年度起执行三年。
第五条高管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经开区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对1名高管人员所上缴个人所得税经开区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人员,最多8名。
第六条房屋购买补贴
在经开区购买各类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投资者购买价格的3%作为补贴。
第七条引荐人奖励政策
引荐人:指引荐外来资金和项目进入经开区的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内部机关工作人员)。
凡是引荐项目入区成功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引进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引荐人,‰予以奖励。奖励在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并经审核确认后兑现。
第八条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扶持政策
对原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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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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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