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校发〔2013〕24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
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抄送:珠海分校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140份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新生导师制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目标,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和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发挥导师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本科新生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
第二条在本科一年级实施导师制,是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加强因材施教、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及专业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要求、使学生尽快进入学习状态、树立良好学风、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导师的聘任
第三条导师的聘任原则
学部(院、系、所)应坚持水平与责任并重的原则,聘任热爱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师德学识兼具的教师担任导师,建设一支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人生引导和科学研究指导、高水平、人员充足的导师队伍。
第四条导师的聘任条件
学部(院、系、所)对导师的任职资格须进行认真筛选,聘请恪守职业道德、师德高尚、责任心强、为人正派、爱生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担任本科新生导师。
所聘请的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教学和指导学生的经验,了解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等。
所聘请的导师原则上应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可优先安排一年级任课教师承担导师工作。
第五条导师的聘任程序
1. 采取教师自荐与学部(院、系、所)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学部(院、系、所)组织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其他单位的教师可向拟指导学生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
2. 学部(院、系、所)建立“导师信息库”,将经教师申报、学部(院、系、所)核准的导师信息纳入“导师信息库”,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
3. 按照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兴趣和发展在本学部(院、系、所)或跨学部(院、系、所)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5名。
4. 导师聘期一般为一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如需变动,师生均可向所在学部(院、系、所)提出申请,学部(院、系、所)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导师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知识结构优势,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学科特点、学习要求,培养学生的发展潜质以及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计划、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七条注重学生的人生引导。充分发挥导师的启迪与濡染作用,加强对学生的人生、思想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远大理想;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专业素养发展,注重北京师范大学深厚历史文化积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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