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一旦受到破坏,法律将无法引导人们的行为
“科硕门事件”和“过渡条款”
从卫生部的官方网站得知,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继续适用往年的规定,至始至终都没有见到网上传闻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甚是高兴。不仅仅是为了那些含辛茹苦的学子高兴,更是为了“信赖保护原则”而高兴。但是,这个事件却让人深思,非常担心这类事情真的发生。笔者从行政法角度讨论一下“信赖保护原则”对法治和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性以及“过渡条款”在“信赖保护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之所以能调整社会秩序,其根本在于“法律能够引导人们的行为”——即人们可以依据自己作出行为和选择时候有效的法律来引导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并且信赖:依据自己行为和选择时候有效的法律所作出的行为和选择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能得到保护。
如:
基于报考法律硕士时候(而不是报考后)的司法考试规定,我们信赖:就读法律硕士(本科是非法学)能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选择报考法律硕士。
基于开公司时候(而开公司之后)的法律,我们信赖:我们开公司的股东权益会得到开公司时候法律的保护;所以我们选择开公司。
基于选择学习外语时候(而不是选择之后)的法律和政策,我们信赖:学习外语不是什么叛徒,而且还能作为一种职业和工具;所以我们学习外语。
等等,这些都是建立我们对作出选择和行为当时的(而不是之后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赖基础上的。我们不清楚这个法律、法规政策明天会如何,但是我们信赖:基于作出选择和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作出的选择和行为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会受到这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
正是有这种信赖的保护,我们不会有类似如下的担忧:
法律硕士的学生不会担忧“他们毕业后或者等不到他们毕业,法律硕士就不能再报考司法考试了”,因为他们信赖:依据他们报考法律硕士时候的规定,他们毕业后能够报考司法考试——并且基于这种信赖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能够得到保护。
私营公司的股东不必担忧“或许公司刚刚发展起来我们的股东权利就已经得不到保障了
”,因为他们信赖:依据现有的法律,他们的股东权利会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基于这种信赖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会得到保护。
外语系的学生不用担忧“某一天不被允许就业”,因为他们信赖:基于他们选择外语专业时候的法律,不会禁止他们的就业的——并且基于这种信赖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农民不用去忧虑“或许我承包的荒山立即十年辛苦刚刚有成果就被收回”,因为基于他们承包荒山时候的法律,他们对于荒山的经营成果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此类推,凡此种种。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选择和行为都是基于对作出选择和行为当时的有效的法律和政令的信赖,正是基于这种信赖,我们来依据该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引导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尤其是选择那些连续性的行为:
一旦这种信赖收到破坏,法律将失去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因为人们会担心:一个突然而来的规定(或者突然性第废除一部法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会导致其因为信赖原来法律而做出的努力付诸东流。因为很多行为是连续性的漫长过程——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有些牵强。
然而,法律既需要稳定,也需要随着社会改变而改变。立法的本意是指导人们的行为的。由于人类生活的连续性,新法即使没有溯及效力,但对人民依旧法所建立的生活秩序,仍难免发生影响,有时甚
过渡条款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