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现将《淮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淮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充分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权益和待遇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覆盖范围和原则(一)覆盖范围。淮阴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
二、缴费标准和基金列支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我区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按照法定程序改制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区政府关于改制企业有关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意见》(淮政发〔20**〕221号)执行。区属国有、集体困难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区政府关于解决国有集体困难和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淮政发〔20**〕217号)执行。
(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由个人和财政各负担50%,其他事业单位及企业缴费办法由单位自行确定。
(三)基金列支渠道。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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