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它深入人心却又难以界定。本文在梳理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于公正的研究基础上,尝试对公正进行界定,以求探明公正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关键词:公正;界定;内涵;基本原则
一、公正的内涵
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Justice或译为正义)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的。从古希腊和古代中国思想家对于公正的论述,到近代西方和中国学者们对于公正的探讨,对于什么是公正——即公正的概念在学者之间从未形成共识。学术界对于公正的探讨,论著颇多,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a proteam face)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然而,并不能因此放弃对公正进行界定的努力,在对公正的研究现状和历史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公正的一般涵义是可能的。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先哲们表达了各自对于公正的理解。《荀子·正论》中说:“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里的“公正”是客观、正直、不偏私的意思。《管子·任法》:“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意思是说君主若能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依法度判断是非,那么他治理天下就能得心应手,没有负重的感觉。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日:“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意思是:所谓公,就是公正无私。宋朝苏轼在《后正统论三首·辨论三》中认为“至公大义之谓正”,即公正就是至公大义。《朱子语类》卷二六则认为:“只是好恶当理,便是公正。”有些思想家在表述“公正”思想时,通常只用“正直”,或只用“正”、只用“直”。比如,《韩非子·解老》中说:“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私也”,汉朝韩婴说:“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治,公平无私”。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对于“公正”的基本涵义: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去私立公;三是遵循一定的道理、规律说话做事。即它所着重强调的是行为处事的态度、立场[2]。
在西方伦理史上,公正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就引申来表示公正。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他认为个人正义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国家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因此,“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3]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4]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最先提出公正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此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给出了公正的经典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5]。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公正思想的主流,按照这个定义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是行为对象不应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14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视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6]。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宜于它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7]从麦金泰尔对公正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公正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包含三重涵义:一是机会平等,“每个人——包括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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