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对特别风险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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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章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节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以下简称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四条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前,根据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判断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三)交易的复杂程度;(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
第一百零七条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一)管理层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二)数据收集和处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三)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处理方法;(四)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一百零八条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一)对涉及会计估计、收入确认等方面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二)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
第一百零九条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管理层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考虑其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节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针对该特别风险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为编制财务报表作出的调整分录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有失公允,从而可能产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对于注意到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了解其商业理由的合理性。
第六十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为编制财务报表作出的调整分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过程,并了解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会计分录及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调整分录的控制;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会计分录及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调整分录的控制,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三)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是否注意到在编制会计分录或调整分录时存在不恰当或异常活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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